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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国库司领导!现在很多采购单位与代理机构签订项目委托协议书时,采购单位有加盖单位公章,但落款中采购人中的法定代表人均未签字。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和法规中是否有规定,代理委托协议书应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的具体格式、条款,应在《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框架内,由采购人与代理机构自行商议。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整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投标截止当天查询到投标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否应该视为资格审核检查不合格,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若没有投标资格,是否也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权力。
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供应商,如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依法限制或禁止参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尊敬的领导您好,贵部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清理“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 我们有一个广告服务项目,由于当地的创文工作实际要,创文周期为三年,在创文期间有各级部门会进行不定期的多频次的突击检查,在检查前需要采购人对周围环境进行各种标语宣传和环境布置,比如贴广告、做灯箱、布置造型等等,这类项目由于数量不能完全确定,需求时间也不能提前确定,而且需求出现时时间紧任务重,但是全年的采购金额汇总肯定达到了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应进行政府采购。根据上面的情况,采购人对该项目进行了招标,招标时根据常用的物料和人工情况设置了采购清单,最终招标确定了多家供应商承担该项目的广告服务工作,结算时按归实际完成量按实结算,这样的一种情况应该是属于在征求意见中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规定的“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同一品目或同一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自身要多频次采购且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不确定,单笔采购金额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多家供应商承接有利于项目实施和提高项目绩效的”。请问一下,这样的一种情况是否属于通知中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需要清理?如果这样的一种情况在清理范围内,是不是跟征求意见稿的立法精神有冲突呢?
留言所述情形属于14号文清理范围。14号文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与《框架协议管理办法》的精神不冲突。
请问一下,87号令第31条中对同一品牌下不同投标人投标的情况判定是否适用于竞磋、竞谈、询价等这些非招标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可参照87号令对提供相同品牌的不同投标人的处理规定。
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2021年1月4日参与四川省邻水县垃圾中转站建设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次)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使用的投标产品制造商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小企业而享受了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以1169万中标,事后邻水县财政局在接到我公司对此项目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后向随州市曾都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发出了《关于协助鉴定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函》,随州市曾都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在明知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联《2020中国制造业非公有制企业500强榜单》中排名202位,营业收入2613562万元,在《2020中国非公有制企业500强榜单》中排名359位,营业收入2613562万元,以及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数据显示2019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549942万元)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程阿罗,按国务院划分标准两家公司均为大规模的公司的情况下(我公司都提供了相关证据)任然违规认定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小企业,迫使邻水县财政局以我公司投诉事项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投诉,烦请贵司就我公司的投诉依据及曾都区科经局的认定结果作公正评判,如需相关证明材料烦请联系我,谢谢!
我司仅答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政策咨询有关问题。如您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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