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4年1月15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交通运送厅四川省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正常装载合法运送车辆通行费实施优惠的告诉》(川交发〔2014〕1号),有力推动了超限超载管理,阶段性方针使命已完结。依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则,经省政府赞同,文件至2019年1月14日到期后,不再履行。
二、从2019年1月15日起,不再履行对二轴,三轴正常装载卡车计重收费20%的优惠和四轴及四轴以上正常装载卡车计重收费30%的优惠,均康复为按卡车计重收费根本费率核算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正常装载的规范集装箱车辆、整车正常装载运送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则履行。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费公路卡车计重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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